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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權-侵害配偶權構成條件與蒐證內容

配偶權
配偶權

民法 侵害配偶權v.s刑法- 通姦罪

外遇」一直來都是婚姻中相當常見的行為,面對配偶偷吃,不少人不再和過往相同選擇隱忍,而是勇敢的踏出捍衛自身權益,而徵信社一直都以「婚姻類型」作為最大宗的服務,幾乎每日都能接洽到各式詢問外遇蒐證、提告等相關問題,而不少委託人在諮詢外遇問題時都會緊張地詢問相似的問題,那就是現在沒有刑法通姦罪保障婚姻後,還有什麼方法可以給外遇的配偶以及第三者一個教訓?還是少了刑法就等於外遇無罪,對於婚姻忠誠的人都是傻瓜呢?其實先不用如此擔憂,即便刑法通姦罪因違憲失效,台灣法律仍然有「民法」能保障你在婚姻中應有權益。

根據民法第195條第三項: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只要婚姻中的一方,違反了夫妻配偶權所規範的身分、權利以及義務,配偶就能向法院提出侵害配偶權的告訴,包括第三者介入感情,也符合此定義。因此即便沒有了刑法約束,大家也不必太擔心,外遇會變成無法可管的行為。

侵害配偶權詳細定義以及需要蒐集哪些證據?

民法侵害配偶權構成所需具備的條件遠比刑法通姦罪來得寬鬆,當時的通姦罪若要構成需要的條件是清楚拍下雙方性器交合的照在抑或依照相片內容與DNA物證上面採集到之兩人體液,確認雙方性行為發生之事實,但侵害配偶權不需要如此麻煩,也不是只有外遇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才算數,簡單來說只要你今天認定配偶的行為踰越一般社交關係,傷害到夫妻感情就能透過蒐證提告,向配偶及第三者申請賠償。

但,重點蒐證需要哪些證據?在侵害配偶權的蒐證上我們會告訴大家兩種大方向,一來是透過徵信社採證;二來則是自行蒐證。

首先,徵信社採證部分主要以行蹤調查及外遇蒐證為主,透過徵信社調查員跟監目標的移動軌跡,確認對方外遇事實後,進行近距離的證據捕捉,很多時候配偶也許會想自己跟蹤另一半的行蹤,但很可能會因為身分而曝光又或是無法近距離捕捉證據,這時候透過調查員進行全天候採證就是相當合適的方案;再者是自行蒐證,可以透過LINE聊天對話紀錄、手機通訊紀錄或密錄器取得外遇證據,也許有人會問透過看對方手機,甚至截圖、翻拍取得的證據,是否能拿上法庭使用?答案是法院會斟酌使用,只要不適以不法手段如強迫威脅、強暴、恐嚇下方式取得,基本上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會經利益衡量且不違反比例原則,將這些取得的資料作為判斷配偶是否外外遇且侵害配偶權的證據。

這兩種方式都是作為蒐證相當適合的方式,但因為現今社會大部分的人在使用手機等通訊軟體的習慣都是會鎖上密碼,自行蒐證基本上是會有些許困難度,因此透過徵信社協助外遇蒐證儼然成為想進行民事訴訟蒐集證據的絕佳方式,不僅能有效率的蒐證還不必膽戰心驚的害怕對方隨時會發現自己的行動。

此外,除了蒐證問題提出告訴的費用也是不少人所擔心的,因為過去刑法通姦罪的裁判費是免費的,但民事的侵害配偶權是必須繳納裁判費的,費用如何計算?是根據求償金額所訂定,所以並沒有一個實體的確切數字,而是依據賠償金的1%所計算。

若您有外遇蒐證或法律上的相關問題,歡迎諮詢誠品徵信社24小時免費諮詢專線0800-01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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